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7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豐利電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榮海 債務人 盧秉澤 債務人 許慧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