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 蔣沛玲 法定代理人 蔣富成
呂聿嵐 被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鄭邦鎮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台南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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