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子洋具保人韋孟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35號、112年度執字第6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韋孟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韋孟潔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396號、111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上訴後再撤回上訴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於通知具保人後,受刑人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2份、在監在押記錄表2份、送達證書影本5紙、拘票影本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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