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品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171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品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品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易更一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日、4日間某│107年6月14日或15日某││││日19時、20時許│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及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1712號│字第2920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15號│108年度易更一字第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8年10月25日││├───┼────┼──────────┼──────────┼──────────┤││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15號│109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1月20日│109年4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第6741號│字第1711號(非常上訴│││││前為108年度執字16577│││││號即彰化地險108年執│││││助字第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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