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告 游張月美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秀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