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廖偉竣 被告 蔡明宗
蔡金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