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上訴人即被告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清標 被上訴人即原告清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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