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聲請人 陳雪玲 (即 陳林 彩雲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林彩雲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查報被繼承人陳林彩雲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如非台端單獨繼承,請提出分割協議或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且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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