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債權人廣豐公園NO.1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鄒雪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五、表明債權人全名,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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