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14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如茵張以婕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陳如茵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以婕之遺產範圍內請
求給付?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陳如茵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張以婕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張以婕之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日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