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56號
原告 王郁雯
被告 黃佑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訴字第1565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27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