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74號
聲 請 人 李聚源 住○○○○○道00號帝景園第4座37樓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提出相對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