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債權人 黃虹飛黃麗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尹熙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係屬法院為終局裁判時之職權事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下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甚明。又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強制執行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29條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分割共有物訴訟費用所預納之裁判費及申請執行拍賣之執行費,係屬原裁判法院為終局裁判之職權事項,又其因強制執行程序所預納之執行費,應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經核並無另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關於裁判費、執行費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戴錦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