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祖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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