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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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雲稜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山耘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張立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公司雲稜興業有限公司4,200元ZA0000000110年6月25日
2山耘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張立方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公司雲稜興業有限公司3,150元ZA000000011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