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翰宣選任辯護人郭立寬律師
馬偉涵律師被告 解宇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黃瀞儀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