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二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借款利率之一.五倍),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