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31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欣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欣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大於票面金額,又台端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為新台幣32萬元,惟提出本票票面金額卻為新台幣23萬元,明顯不符。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