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玖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月24日以前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7款、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後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妨害自由│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刑法第302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88年7、8月間│89年4月25日│89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2248號│89年偵字第1668號│89年偵字第50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431號│89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89年度訴字第416號││實├─────────┼──────────┼──────────┼──────────┤│審│判決日期│90年2月14日│89年12月19日│89年12月8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431號│89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89年度訴字第4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年3月16日│90年1月15日│90年1月8日│├─┴─────────┼──────────┼──────────┼──────────┤│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毒品│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條第1項│條第2項│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89.1.17日至89.6.7日│88年底至89年6月7日│88年7、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89年毒偵字第170號│89年毒偵字第170號│89年偵字第2248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訴字第344號│89年訴字第344號│89年上訴字第2431號││實├─────────┼──────────┼──────────┼──────────┤│審│判決日期│89.12.1│89.12.1│90.2.14│├─┼─────────┼──────────┼──────────┼──────────┤│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9年訴字第344號│89年訴字第344號│89年上訴字第24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12.26│89.12.26│90.3.16│├─┴─────────┼──────────┼──────────┼──────────┤├───────────┼──────────┼──────────┼──────────┤│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不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罪名│槍砲│││├───────────┼──────────┼──────────┼──────────┤│宣告刑│併科罰金10萬元│││├───────────┼──────────┼──────────┼──────────┤│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89.1.17│││├───────────┼──────────┼──────────┼──────────┤│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502號│││├─┬─────────┼──────────┼──────────┼──────────┤│最│法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89年訴字第416號││││實├─────────┼──────────┼──────────┼──────────┤│審│判決日期│89.12.8│││├─┼─────────┼──────────┼──────────┼──────────┤│確│法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89年訴字第4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1.8│││├─┴─────────┼──────────┼──────────┼──────────┤│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罰金5萬││││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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