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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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楊凱全 法定代理人 王靖涵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被告 王月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366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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