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36號債權人 張仲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原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原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或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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