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浩翔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
109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