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 陳邦傑 被告 鄭文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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