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詹双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武石詹秀圓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且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明確(如請求被告二人給付之金額為何?是否請求被告二人返還土地?),使本院無法核定並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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