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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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41號聲請人 林亞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謝佩漪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現值證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