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尉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及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洪尉捷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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