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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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572號債權人瑞德電動自行車商行法定代理人 古瑞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戴拉多 即DELAPENAEDUARDOJRDARAL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瑞德電動自行車商行之印文。
㈢陳報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電動自行車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收據或購買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