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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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簡逸銘 債務人唐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嘉斌 人債務人 王湫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一計算之利息,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一點二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唐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邀債務人王嘉斌及王湫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07月14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765萬元及420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詎料債務人即相對人於103年08月22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貸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四條)。其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而立約人遲延還本或利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另個別商議條款:自撥款日起,借款期間12期(含)以內清償者,以還款金額百分之三為提前還款違約金;借款期間逾12期以上至24期(即借款期間二分之一)清償者,以還款金額百分之二為提前還款違約金(汽車貸款約定書第五條)。故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11,622,742元整及其利息、遲延利息、提前還款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