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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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江汯桀 被告 魏金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