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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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江汯桀 被告 魏金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 字第 1089 號(112.09.0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64 號裁定(113.03.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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