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54號原告 陳靜怡 被告 吳有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5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