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17號聲請人 董詠晶 (原名 董敏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18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16630-81122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D-0457612-2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