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李志文 │嘉義三信新│98年7月31日│150,000元│AG0000000│││││榮分社│││││├──┼─────┼─────┼──────┼───────┼───────┼──┤│002│李志文│嘉義三信新│98年9月15日│200,000元│AG0000000│││││榮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