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500號聲請人 小鹿昌訓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清衍 會計師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旺公司)於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永旺公司業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清算完結,並指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清衍會計師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清衍會計師為永旺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決議錄、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95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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