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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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6號再審聲請人 王瑞麟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吳美滿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鄭子文法官林幸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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