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聲請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賴世圳賴傳心賴守仁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守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對於債務人賴守仁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95年1月25日(登記原因:信託)。㈡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
㈢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8日至122年10月8日止。
㈣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㈤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㈥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㈦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㈧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守仁。
嗣債務人賴守仁於92年10月17日向新竹商銀借款①2,000,000元、②6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10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自96年5月1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78,51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賴守仁於96年5月14日死亡,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選任賴世圳即賴傳心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又新竹商銀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奉准將上開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信託與聲請人,並辦理他項權利移轉變更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金融資產信託)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借據(行政院核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專用)、借據(定儲利率指數專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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