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許蕭城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筠喬洪筱玫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佳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