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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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子彈肆拾玖顆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子彈係屬彈藥,並禁止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亦規定甚明,自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扣案子彈52顆經送鑑定結果,認確具有殺傷力,此有偵查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9月9日刑鑑字第0930162196號槍彈鑑定書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鑑定試射所用之子彈3顆,既已試射耗用,即無再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