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銘
張汶萊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275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