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子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02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A03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王子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292元,及其中新臺幣2,629元,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19,096元,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64,303元,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94元,及其中新臺幣7,702元,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