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56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璩聖光 債務人 林家德 債務人 陳宥甄 (原名: 陳怜 )債務人 林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家德、陳宥甄(原名:陳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參佰零參 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林家德、陳宥甄(原名:陳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金樹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