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減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4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朴簡字第157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75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千元確定。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係於96年4月14日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朴簡字第157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千元,並於96年6月25日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聲請人聲請依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因本件原確定判決所處者已為罰金,故無從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駁回。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諭知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