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聲請人 楊越雲 代理人 江宗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越雲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因信任摯友而擔任借款擔保人,還款時摯友卻了無音訊,因作為擔保人必須償還一大筆,加上本身家庭經濟就不良好。為了舒緩經濟壓力,家父提出以我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度過難關,因其他家人並不像我每月有固定薪資入帳(家府及舍姐皆為外送員且薪資並不穩定),所以也只能請求我幫忙。然而,屋漏偏逢連夜雨,民國112年2月時家父經醫生告知患有第四期食道癌,需馬上住院開刀治療。家中頓時少了一份薪水支撐,不僅如此,還多了一大筆的醫療支出。之前所任職的公司是夕陽產業(裝訂書籍廠)隨著網路及電子書的普及造成所任職的公司訂單銳減,公司為了節省成本,一個月有多半的時間皆放無薪假。自知家庭急需用錢的情況不允許我休息,因此只要時間允許我就會跑熊貓外送希望多賺些錢負擔家父的醫療費及家庭生活開支。然而,微薄的薪水和外送的收入仍不足以擔家父龐大的醫療費,不想給已躺在病床上的父親更大壓力,手足無措的我在網路上看到了貸款公司,那時的我天真的以為只要每月認真上班下班跑外送及父親病情得到控制後就有能力償還。但老天又給我開了一個玩笑,113年初,公司無預警宣布解散,瞬間失去工作的我無疑是雪上加霜。父親摯友跑路造成的還款、癌症所需的龐大醫藥及家庭開銷是導致債務發生的主因,為了凑齊上述所需資金,不斷向銀行及民間代辦公司借款,形成挖東牆補西牆之局面,也形成債務雪球般越滾越大,如今的我已無力負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
、債務人清冊、戶籍謄本、聯徵中心信用報告、110、111年度綜所稅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投保資料表、外送收入明細、診斷證明書;租金繳款證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聲請人親屬產財資料、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在職證明書、聲請人及其親屬金融機構往來明細、行照、集保中心資料、壽險公會保險查詢結果為證。查本件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且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活動,是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其現況是否確實具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陳稱目前於五貿塑膠工業公司就職,收入為32,000元
,有在職證明書為證。是本院審酌暫以該金額計算伊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聲請人復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為24,600元(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9,680元、扶養父親4,920元)。是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認上開必要支出費用項目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理。故本院以該金額為其每月生活費用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數額。
㈢承上,本件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之
生活支出費用,餘7,400元,以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務總額約206萬元(見調解卷),堪認客觀上處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本件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合法院,陳報一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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