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80號

聲請人 張道新

相對人 蕭銘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

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附表之記載,應增列如下附表資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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