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47號

聲請人筌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火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稱支票已尋獲後自行撤回聲請公示催告,今再次聲請事實已不同,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需重新向付款銀行申請,並載明本次遺失事實)。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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