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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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欒嬪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國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據記載債務人 黃玉枝 、陳國祥夫妻積欠 陳明昌 夫妻債務,是請陳報台端為債權人之釋明文件。
二、承上,借據債務人為黃玉枝、陳國祥,台端為何請求由陳國祥負擔全部剩餘債務?
三、請陳報陳國祥是否有於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支票背書?若有,請提出上開本票、支票之正本,並陳報本票之提示日,及提出退票理由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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