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瀚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瀚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瀚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9日│108年4月9日│108年4月9日│││晚上某時許│晚上7時許│晚上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29號等│字第1029號等│字第1029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31號│108年度訴字第531號│108年度訴字第5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31號│108年度訴字第531號│108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