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7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徐嘉陽徐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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