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83號聲請人 陳長嬌 相對人 周順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603號判決准予分割,聲請人爰依判決所示給付相對人補償金,詎以相對人戶籍地址付郵寄送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金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聲請人以相對人前開地址付郵寄送通知,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回信封附卷可稽。又經本院職權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訪查,該分局回覆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出境後迄未入境,無其他聯絡地址。再經本院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結果,亦表示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資料。則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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