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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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資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資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資澤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資澤(一)前因未經許可寄藏子彈、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殺傷力手槍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83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27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
5年度聲字第2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5年4月1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5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7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