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6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雷元結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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